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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肖** 四川-德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2 12:28:23 443人阅读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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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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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释义】  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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