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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是什么意思?
首先,典权是什么意思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典权人的权利第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第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第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2、典权人的义务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第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第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出典人的权利第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第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第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2、出典人的义务第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第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典权标的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狭义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只认可不动产典权,即房屋典权。关于典权的设定,从程序上讲,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典权的设定必须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第二、典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典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三、典权人支付典价。其次,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第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第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第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示的相关理论解读在民法典中,关于公示的定义凸显出这一概念对于物权变动所具有的关键性特征。公示制度包含两种主要含义,即(1)登记,通常是指依法实行不动产物权变动必经的一种程序,其中包括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事项;以及(2)交付,这通常被视为是依法实施动产物权变动所必备的一项程序。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权转让抵押财产以担保债权。 如抵押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否则,抵押权仍具约束力。 这一新型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活跃与便捷,简化了交易流程,降低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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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无因管理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它是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进行无因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往往会支出一些费用。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如果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律师解析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2、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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