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民工,跟着一个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打工。从去年三月份到今年三月份已经一年了,今年3月底工伤骨折了,要求赔偿时他们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他们的根据是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所以我和他们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没有其它法律能证明我和他们是劳动关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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