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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购房补充协议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依据的那条法规
在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需要进行补充约定;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进行更改。如为第一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如同时为了以上两种情况的需要而签订补充协议,则应分别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两者约定的效力。
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至关重要,但未经备案的话,合同不一定无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要按照约定处理,也即要经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才生效,但如果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即便没有登记备案也生效。比如说约定要登记备案才生效,但买房人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了,那此时合同也已经生效。如果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按合同法规定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合同有效。
专业解答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遵循补充协议为准这一原则。如果补充合同中的规定与其主合同中相冲突,那么应依据时间较晚的那份规定进行执行。因此,可以说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间较晚的这份规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中原有的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而这个新的规定则成为了补充合同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性部分。若仍然坚持按照主合同的原有条款来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专业解答若遇补充契约之约定内容与主契约的规定产生冲突,则应依据时间顺序在后者的相关约定条款为最终执行标准。因此,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补充契约的法律效力优先于主契约的法律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契约原有约定的重新审视和修改,而这一新的约定恰恰是补充契约的核心精神和实质所在。倘若仍然坚持按照主契约的原始条款进行执行,那么补充契约的存在便失去了其原本的价值和意义。
专业解答购房补充协议中需要重点约定的内容:一、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二、公摊建筑面积;三、装修标准;四、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五、贷款办不来的约定;六、物业管理问题;七、关于保修责任。
专业解答一、公共收益被占有。三、未及时签合同只是买方责任此点限制了购房者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平等协商的机会和权利,也加重了商品房买受人的责任。四、擅自延长备案时间。五、违约责任不对等。六、延期交房都可免责。七、买方无权选择物业。
专业解答购买房产时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购房者有权质疑并要求修正。对于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的购房者,他们可使用法律武器,如向工商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调整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购房者有权要求将不平等的违约责任调整为公正的对等责任,无论购房时间在过去1年或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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