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解析 1、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3、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如高血压、心肌梗塞、中风等各类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以实际的发病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律师解析 “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劳动者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有些特殊岗位的工作场所是不固定的,比如驾驶员的工作场所就是不固定的,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因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下楼到驾驶室的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其下楼的行为就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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