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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1)受雇运输毒品的;
(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因此,在我国毒品的数量以实际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纯度确实很低的,可以减少基准量刑,但这个要经过专业部门的鉴定。请您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2020-09-11 12:0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