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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

杜* 山西-运城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08 17:20:30 318人阅读

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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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
有效,但是在实务中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种,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不断履行下去。但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约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劳动者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提高,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凭借某一次合同签订,劳动者就放弃了未来数十年通过劳动合同将改善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书面订立的初衷。
再次,认可自动续签的做法,可能对劳动合同法体系带来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出现的就是自动延长条款,如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如果认可自动续签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认自动变更的默认效力。认可了这种自动变更条款,那《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将彻底丧失意义。
所以,综合来看,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相关知识: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2、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3、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自动顺延”是否等于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份自动顺延的劳动合同,其实质是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此类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0-09-08 17:2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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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仍然继续履行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仍然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谓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能有效地完成。尤其是用人单位认为是合法解除但人民认为是违法解除的案件,如果劳动者要求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一般支持,但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接受。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不会70年是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其他性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一年要申请续期《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自动续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自动续签,但是实践中需要认定“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2、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3、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如果,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种,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不断履行下去。但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约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劳动者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提高,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凭借某一次合同签订,劳动者就放弃了未来数十年通过劳动合同将改善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书面订立的初衷。
再次,认可自动续签的做法,可能对劳动合同法体系带来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出现的就是自动延长条款,如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如果认可自动续签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认自动变更的默认效力。认可了这种自动变更条款,那《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将彻底丧失意义。
所以,综合来看,虽然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主动续签,但是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虽然对上述法律观点持相反的观点的不在少数,但是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另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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