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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在省外没法短时间内赶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公证是必须的吗?

胡** 广西-北海 房屋买卖咨询 2016.08.20 02:10:15 2549人阅读

老家的房屋经过协商后马上要拆除,但是现在在省外没法短时间内赶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公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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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公证是可以参考条文办理的。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2)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公证管辖区内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3)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4)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5)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6-08-20 02:2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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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公证需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2016-08-20 02:2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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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公证是必须的,但是可以拜托代理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而且要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不能不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016-08-20 02: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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