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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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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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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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对该条的正确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只是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并没有禁止男方行使提出离婚的权利。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的,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本条限制的范围之内。
三、在司法实务上应该理解为男方在以下条件下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已经知道女方怀孕,女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男方不知道女方怀孕提讼,一审人民判决离婚时也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应也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男方1年内不能够提出离婚诉讼。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四、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例外,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条件由确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
2、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是女方在该特殊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4、其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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