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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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仔细核对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约定是否和商品房广告一致,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应该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2、并不是一定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谨慎对待认购书中的定金条约,如果约定了定金,那么一定要知道“定金”两个字背后的定金规则,就是如果违约,就可能拿不回定金了。同时也要注意到有关“没收”的条款,如“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的约定,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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