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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王** 广西-玉林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8.30 21:46:38 434人阅读

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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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5月10日,殷某向汤某借款100万元,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5月11日至8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每月10日前支付;若被告不能依约如期还款,还应按4%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殷某违约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逾期利息外,需另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殷某仅按约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汤某多次催讨,殷某一直未支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为要回借款,汤某于11月28日将殷某至,请求:
1、判令被告殷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自7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殷某支付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202000元。
殷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当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殷某认为其若支付了逾期利息就不应再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约定的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
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是否需要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应再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法律解读】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金。《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法官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对应的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其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逾期利息,事实上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并约定被告殷某若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仍应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已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约定好的50万元工资借款变成了借款人堵窟窿的救命钱,出借人胡女士急了。于是,在合同期内,胡女士以借款人周某违约为由,双方对簿公堂。5月6日,城关区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周某给付本金、利息、胡女士的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86053元;胡女士对周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请。
1月9日,胡女士以借款形式向周某提供资金5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期限3个月,自即日起至4月9日止,利率为每月4分。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特别强调: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即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情况,胡女士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于当日转款44万元。周某向胡女士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周某借到出借人胡女士现金50万元,月利4分,利息共计6万元整……全部本息于4月9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后周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七里河区西站西路一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但之后,胡女士发现,周某在取得借款后,挪作他用,并拒绝接受其对该笔款项的监督。
基于此,胡女士遂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解读】

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违约金约定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
一、民间借贷利息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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