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该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确定失效。现在的借款合同管辖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