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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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家屋顶漏水为由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之后业主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修复因公共水箱漏水导致的家庭装修损坏。近日,南汇区对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徐先生应给付物业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60元;徐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00元或予以修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先生是南汇某住宅小区501室的业主。从2005年6月起,徐先生家的屋顶公用水箱因水管阀门年久烂穿,水流“入侵”,造成家里部分装修损坏。徐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徐先生为此停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催讨物业费无果后,于去年9月诉至。针对物业公司的诉求,徐先生反诉称,因自家屋顶的公用水箱大量漏水,并渗入家中,导致家中装修物损坏,物业公司未作赔偿,所以拒付物业费。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7200元或予以修复。物业公司反驳说,漏水是因屋顶公用水箱阀门烂穿所致,当时因小区业委会没有正常运作,无法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保养,故责任不在物业公司,考虑徐先生家装修受损,公司同意免去业主一年的物业费。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徐先生居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徐先生理应按约缴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要求徐先生支付物业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而徐先生所称的房屋装修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属公共部位维修,依法应当从房屋维修资金中支出,而该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委会批准方可动用,因当时小区业委会处于停运状态,无法使用的责任不在物业公司,故对徐先生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不负有过错责任,其反诉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20-08-14 14:3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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