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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李** 安徽-安庆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8.09 06:46:17 364人阅读

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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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从老家返回竟然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丈夫卖给“小三”,张女士遂将丈夫和其老情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便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靠勤奋打拼于2010年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办房产证,两人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A并办了过户。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A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A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A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昌平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A,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2020-08-09 06:47:17 回复

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从老家返回竟然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丈夫卖给“小三”,张女士遂将丈夫和其老情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便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靠勤奋打拼于2010年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办房产证,两人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A并办了过户。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A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A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A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昌平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A,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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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丈夫可以追回被偷卖的房屋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讼要求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李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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