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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张** 甘肃-兰州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9.03 00:53:02 479人阅读

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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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从老家返回竟然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丈夫卖给“小三”,张女士遂将丈夫和其老情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便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靠勤奋打拼于2010年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办房产证,两人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A并办了过户。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A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A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A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昌平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A,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2020-09-03 00:55:02 回复

赠与合同,在产权证没有变更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你好,关键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出卖房屋由于陈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A,中介方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30万元。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12万元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5000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A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3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A、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3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陈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陈先生3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A表示对妻子卖房毫不知情,陈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刘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A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A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A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A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房地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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