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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必须要还吗执行期限是多久?

134****7676 辽宁-丹东 其他咨询 2020.08.03 23:06:41 448人阅读

执行标的必须要还吗执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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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条文赋予了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但对于申请不予执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20-08-03 23:10: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应当在六个月之内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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