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爸爸是一名人民警察,已经从业二十多年了。 上星期出了意外,在上班的时候被车撞到了。现在还在医院,医生说已经基本稳定 我在这是想问一下警察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限定,人民警察在从事训练、执勤等任务或上下班路中,遭到非本人职责或不能抗拒的意外意外致残,以及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的,隶属因公致残。
伤残人民警察从评残准许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工)伤和抚恤待遇。
你能够向所在单位提议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写出证明手续连同本人伤残档案手续(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手续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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