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患创伤后应急障碍,二次住院,出院以后,医院开出了全休一个月的假条,而且病情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单位在休病假期间,说按单位制度,病假工资按百分之一50发放,而且一个月的假,因为日期从5月12号开始住院,6月11号出院,住院期间单位扣了绩效工资,在休病假1个月从6月12号到7月11号,单位发7月发6月工资按6月12号开始算到6月30号,工资按天算扣,按病假发日工资百分之五十扣,不按劳动法发工资,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限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辞掉劳动者的赔偿(也称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定执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赔偿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每满2年工作支付一个月薪水(超出6个月不满2年,按2年计量;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薪水)的准则,发给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给劳动者以赔偿。
2020-07-30 14:39:1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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