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声称“黑色素未长到皮肤”,与其本人亲笔书写的处方诊断“皮肤感染”形成直接、荒谬的逻辑悖论。这证明其初始诊断即为无客观依据的臆断。 · 其声称“患者自述有撞伤”作为诊断依据,但沟通录音显示患者未给予肯定答复。其诊断建立在虚假或误解的“病史”之上。 · 其声称“曾叮嘱复诊”,但同期录音显示其对其他患者均无此叮嘱,且该重要医嘱无任何病历记录,纯属事后编造。 铁证三:疾病“爆发性进展”的时相,完美印证“延误即原因”。 肿瘤在误诊后前6-7个月相对稳定,却在最后2-3个月爆发。这精确证明:医方过错所剥夺的,正是疾病尚处于“可局部控制”的黄金治疗窗口期。若无此延误,肿瘤根本不会获得进展至“必须截趾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 擅长处理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务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具有资深的诉讼经验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非诉经验,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稍后致电您 支持线下面面谈。
2026-01-17 13:09:03 回复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
2026-01-17 13:00:1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