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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2020-07-18 10:3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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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名字,如果尚未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这是改名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仅相当于将未备案的合同变更一下当事人,只需要经过合同的另一方同意,还需要将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撤销,撤销后再讲新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其程序相对麻烦。
2020-07-18 10: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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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开开发商出于自身的原因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
2020-07-18 10:52: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