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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加工厂,营业执照是我的名字,去年合伙人截图给我的货款到账信息总共50万,12.5号货款扣完所有的费用后分了分红,后面一直都在谈分东西,后面不合作了!直到5.29号才谈好结果,结果是我们退股,她重新拉合伙人,我们以4万块的价格转让厂里的股份包括设备物品和作为前期开发市场的一切费用给她新的合伙人!并且注销营业执照,
现在是有什么问题?
然后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后,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索要赔偿,但是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呢是支持工伤赔偿还是不予受理目前有一起这样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案情简介:来自山东省的32岁农民工单某于2007年9月开始到某石灰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厂属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张某。10月12日,单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2008年2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为工伤;同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伤残2级,并部分护理依赖。同年10月,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由张某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因张某对伤残鉴定级别有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后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单某伤残级别仍为2级。2009年1月,当地仲裁委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张某辩称,其工商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12月被注销,其主体已不存在,所以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单某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以石灰厂的名义申请到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注销营业执照的,张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焦点:对于单某的申诉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但根据工商登记情况,张某属于个体工商户,仍需以个人财产对本案的工伤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对申诉请求仲裁委应予以驳回。第一种意见为大多数人意见。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单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一审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焦点评析:本案引出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借证”现象,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诉人二是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时,当该个体组织用工主体已被注销,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于第二个问题,个体工商户虽有用工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应该有签订过合同,最常见就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签订合同时候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签名的,这样才会生效。那么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也有效吗?那么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对你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你名义的人自己承担。然而,你如果愿意接受这个合同,可以对该合同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就要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必须注意的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表示否认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也就是我们说的“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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