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广州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名文员。前段时间,公司因业务需求,长期要求员工进行加班。有一天,她工作时晕倒了。我们都以为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帮她提交了工伤认定。但事实却是因为她来例假导致低血糖。所以他想要撤销工伤认定。请问撤销工伤认定的时效性是怎样的呢?
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
职工发生事百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度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道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专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超过工伤认定的补救措施: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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