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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复核不服,怎么办?如何走程序?

156****1565 湖南-娄底 死刑辩护咨询 2020.06.18 13:03:35 405人阅读

对信访复核不服,怎么办?如何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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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俊,男,1962年5月14日生,
住址:县十直镇组。电话:1552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县植保站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明。住址:县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农业委员会(原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31日《县人民法院答复孙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申请人:孙俊
年月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已经复查复核过的信访事项,各级政府不再受理。  你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已经无路可走,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了。  有两种情况法院可受理:  如果信访工作机构超越《条例》规定的职权,对信访事项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给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以信访工作机构超越《条例》规定的职权为由,依法判决撤销,即具体行政行为以信访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方式答复的。  
2.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做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这些实质上表现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以信访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方式答复的。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已经复查复核过的信访事项,各级政府不再受理。  你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已经无路可走,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了。  有两种情况法院可受理:  如果信访工作机构超越《条例》规定的职权,对信访事项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给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以信访工作机构超越《条例》规定的职权为由,依法判决撤销,即具体行政行为以信访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方式答复的。  
2.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做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这些实质上表现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以信访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方式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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