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因为一起合伙关系,原告将我告上法庭。原告当时在这起合伙关系中他出钱,我出力合伙做生意。哪里知道因为市场不景气,原告让我签了一个民间借贷合同,要我承担高额利息,我怀疑合同第一页调包,第二页我确实是摁了手印,现在我强烈要求做司法鉴定,我不同意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于是法院说如果是去别的鉴定机构鉴定的话,原告的车船费用及住宿费用都要我承担,这合理吗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被告提起反诉,而在反诉中,原告又是必须出庭的“被告”。否则,原告如何行使自己的诉权,那是其个人的自由。
一、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二、根据上述规定,拘传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执行前,须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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