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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没做延期.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王* 甘肃-酒泉 工伤认定咨询 2020.06.03 14:40:23 429人阅读

你好.我是某职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是负责焊锡工作的.半年前的某一天.我不小心将自己的左手烧伤.于是我想申请工伤认定.由于不懂.我没有做延期.但距离我手上已过一个月所以我咨询工伤认定没做延期怎么办?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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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建议还是尽快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国家规定如果说是因为一些外来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期限的话,那么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的范围之内的。仅凭这一点,如果是因为外来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延期的话,是不耽误自己做工伤认定的。

2020-06-03 14:4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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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法定不予计算的延误事件之后,用人单位伤情工伤认定时限为30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为1年;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单位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为60日。

2020-06-03 14:41:2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工伤认定最长可以延长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不是由《劳动合同法》认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的。最长认定时间是1年零60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了具体标准。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且在这期间内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据介绍,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据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该《办法》中,列出了437种伤害部位,按伤害程度的不同,制订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1年。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此外,工伤职工还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车祸工伤”没有双份赔偿本报讯“今年主城区上下班因车祸而起的工伤有20多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此强调说,因车祸而发生的工伤,均不能得到双份赔偿。据介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已出台对车祸工伤的处理意见。意见规定:车祸发生后,伤者在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补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应该补足差额。如果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伤者没有获得交通事故补偿,伤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享受工伤保险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因违法行为而受伤,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前10月主城三次工伤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劳动部门获悉,截至目前,主城区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数量增长50%,已突破3000人次,其中多半为手足骨折工伤。据了解,渝中区工伤人次增长最快,去年同期该区只认定了100余人次工伤,而到今年10月,认定的工伤已达240余人次,增长了两倍多。沙坪坝区认定的工伤人次最多,至今已有600多人次。此外,江北区的工伤人次也达到了250起。据介绍,今年工伤数量激增主要有3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不注重保护工人权益;其次是《工伤保险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人维权有了“尚方宝剑”,许多原来“私了”的工伤事件,工人们现在则主动通过劳动部门认定裁决;三是一些在渝企业下放重庆管理,使主城区工伤认定面加大。24家医院签约保证工伤治疗24家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昨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约,承诺对工伤职工给予安全有效的救治。据了解,目前全市有60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4810个,工伤保险定点医院138家。昨日签约的重庆中山医院、西南医院、新桥医院等24家医院向社会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维护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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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适用时间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之后且被确诊或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具体来说,这一期限通常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或者从被医学机构诊断、评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雇主,也有责任在上述期限届满前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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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期限是多久

    专业解答申请工伤鉴定的法定时间期限为多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性仅有一年时间。通常情况下,从事故或职业损害正式发生之日,或是自被正式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日开始的第三十个自然日,雇主便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若雇主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则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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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期间辞职可以获得赔偿吗

    专业解答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时,选择离职也是有资格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款的,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笔赔偿款项——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持续之际立即申请索取,而后面两项赔偿则需待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才能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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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期间可以辞职吗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并处于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地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已经患上职业病或因工作而受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者正处于病假或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限内,所有这些情况都使得企业无法单方面行使解雇权,否则将面临向员工支付劳动补偿金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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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的情形有几种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过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按时向社保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二是受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未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1年内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通过常规途径认定工伤可能会遇到阻碍,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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