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了一颗大绿化的树,其做法违背了《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及27条之限定,依法要承受城建行政职责和赔偿的职责。 法律链接:《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并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能够并处罚金;导致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职责;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限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私行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私行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招致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丧命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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