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现在都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没有任何异议。对了,最重要的一点忘记说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仲裁的执行不是中院管辖原则,而是多为基层法院管辖,数额高的由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这些瑕疵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司法解释规定了重新仲裁适用范围,限于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两种情形: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司法解释还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避免法官通知重新仲裁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让仲裁庭明白为何要进行重新仲裁,确保重新仲裁能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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