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付XX兰,委托公司员工陈XX平、王XX林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是朱XX福、徐XX兰,她们共同委托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朱XX福、徐XX兰是XX工具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已经注销。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和工具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供应了货物,然而工具公司却没有付清货款。原告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偿付剩余货款325817.53元,并且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则辩称欠款金额不属实,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一开始,被告面临着要偿还巨额货款的压力,如果败诉,就要拿出32万多元。这对于她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张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她前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准备证据阶段,张琪律师指导被告收集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等资料,用以抗辩欠款金额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条理清晰地进行陈述和辩论。她针对原告提出的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一一进行分析反驳。同时,她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原告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琪律师的核心辩护逻辑是紧紧围绕诉讼时效展开。她发现原告在签订合同并供货后,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在庭审中,她准确地指出这一点,并且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等情况。这一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一旦诉讼时效成立,原告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支持。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琪律师从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她有丰富的经验。像这种合同纠纷案件,她之前也处理过不少,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都非常熟悉。
写采纳情况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琪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与工具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原告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所以二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负担。
对比被告最初面临要偿还325817.53元货款的糟糕处境,最终成功免去了这笔债务,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张琪律师准确抓住了诉讼时效这个要点,通过合理的举证和辩论,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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