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变更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截至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赵X律师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天然气公司主张被告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本金。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因为有银行流水和《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欠款事实清晰明确。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认为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为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相关条款,且未重新约定违约金标准,从公平原则出发,参照LPR计算违约金更合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这些关键条款写清楚。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补充协议也要明确相关内容,特别是违约金标准。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为维权做好准备。在主张违约金时,要考虑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理设定自己的诉求。
结尾
在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诉求,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明确了合同变更后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则。黄明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之前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的经历,让他在处理涉及财务数据的案件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了欠款金额,又理性预判违约金裁判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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