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产生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劳动关系确认等争议。邹先生曾入职某关联公司,后于2020年转入该化妆品公司任销售主管,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含奖金提成)。然而,2025年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邹先生的劳动关系。邹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张飞勇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泽鉴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还担任金华市拘留所特约讲师、金华市婺城区某派出所调解员。他执业经验扎实,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年均办案70余件,处理劳动纠纷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张飞勇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系统推进维权工作。在证据梳理与固定方面,他指导邹先生收集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以此证明工资标准;收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收集年休假请假单,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抗辩策略上,张飞勇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针对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主张,他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证明已与邹先生善意协商变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在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方面,他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强调公司与某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年休假单显示的2014年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共11.5年。对于年休假争议,他援引相关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在加班费争议上,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他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指出应按相关时效规定确认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的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张飞勇律师通过逐项质证、法律论证,推动仲裁委采纳核心观点。最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支付2020年至2025年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先生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邹先生对张飞勇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评价道:张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张飞勇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邹先生在这场劳动纠纷中赢得了公正的结果,也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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