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备受关注。甘肃某投资公司因投资上海某股份公司股票产生亏损,认为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501元。被告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予以赔偿。
徐晓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毕业于南京大学,现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
本案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他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积极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不仅如此,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了详细论证。他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客户对徐晓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让法律成为了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徐晓律师所在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平路58号兰迪大厦,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在证券市场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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