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某建材公司在商业合作中遭遇了一场棘手的困境。该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艺质量样板销售合同》,然而合作并未顺利推进,双方最终对簿公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建材公司相应的定金和货款。但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并未自动履行义务,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建筑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不得不终结。
建材公司陷入了迷茫和焦虑之中,巨额的款项无法收回,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严重影响。在这个关键时刻,这个案子交给了河南郑州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
韩蕊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她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建筑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进行了全面分析。她发现,建筑公司虽然注册成立,但股东史X和白X的实缴出资均为零,而认缴出资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目前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在法庭上,被告史X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她认为建材公司主张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律适用条件,终本执行程序不能必然推定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且自己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建材公司无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面对被告的强硬态度,韩蕊律师丝毫没有退缩。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她指出,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史X和白X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交锋,韩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欠建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韩蕊律师始终秉持着“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她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她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建材公司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