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在浙江省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刘先生,被告有王XX和中国XX公司。2021年X月XX日14时50分许,被告王XX驾驶浙BX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XX区某路与刘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先生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先后在宁波市中医院、奉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了33天,还多次去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刘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等,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刘先生伤前在浙江甲X公司工作,伤前五个月平均月收入3836.8元,伤后六个月取得收入7265.21元。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公司已垫付刘先生18000元。刘先生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16662.42元。对于刘先生来说,这场事故让他身体受伤,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他非常担心自己的赔偿诉求得不到满足。
刘先生找到我后,我开始了一系列工作。我前后多次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对卷宗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全面梳理了刘先生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我收集了刘先生伤前的银行流水、伤后的收入等证据,以此来精准计算误工费。我还针对刘先生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况,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
在代理过程中,我的核心策略是全面且精准地计算各项损失。对于误工费,被告提出了异议,但我提供的伤前银行流水和伤后收入等证据,切中了案件的要害,让法院能够准确认定误工费。对于残疾赔偿金,我根据刘先生的伤残情况,合理主张赔偿金额。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办理过逾近百件案件,其中不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多项主张。法院认定刘先生的经济损失合计388220.9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566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5755.59元、护理费12597元、残疾赔偿金295476元、交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财产损失1150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8632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扣除已付18000元,尚需赔偿368320.95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王XX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元,原告负担338元,被告王XX负担25元,被告XX公司负担3412元。
刘先生最初索赔41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的赔偿总额近38万,虽然没有完全达到索赔金额,但也为他争取到了充分的赔偿。而且我主张的11项损失项目全部获得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近30万元,保障了他未来的生活。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全面且精准地计算各项损失,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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