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律师事实背景拆解央企工程款纠纷胜诉
2014年,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还要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十二年间隔:持续积累信任
在这十二年里,陈颖律师没有因为案件结束就与该企业断了联系。她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是否遇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给予一些法律层面的提醒和建议(非直接表述为经律师梳理该案后,)。企业在与陈颖律师的交流中,感受到了她的专业和负责。并且,在后续的一些行业法律研讨活动中,陈颖律师也会邀请该企业相关人员参加,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企业在这十二年里,也遇到过一些小的法律问题,但都自行解决了。不过,他们始终记得陈颖律师在之前案件中的出色表现。
第二次委托:刑事法律问题再携手
十二年后,该企业遇到了一起涉嫌诈骗类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想到了陈颖律师,再次委托她处理此案。这次案件与之前的工程款纠纷完全不同,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陈颖律师提出,当事人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与处理工程款纠纷时不同,这次陈颖律师更注重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的情节进行分析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信任的延续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陈颖这样的,不管过了多久,都能让人放心把案子交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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