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仙凤律师办公室的文件上,她轻轻拿起一份卷宗,上面记录着刘X故意伤害案的情况。2022年4月,在临沂市兰山区某社区门前,疫情防控工作正紧张进行着。被不起诉人刘X在执行防控任务时,与进入社区的魏X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了撕扯,刘X用喊话喇叭殴打了魏X头部,导致魏X头部出现创口。经专业鉴定,魏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X找到许仙凤律师,希望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许仙凤律师有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的深厚学术背景,执业超过11年,她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她仔细地为刘X分析责任关系,给予专业的法律意见。在她的耐心讲解下,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内心充满了愧疚,希望律师能从中协调,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
许仙凤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沟通能力,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且刘X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许仙凤律师处理完刘X的案件后,又投入到牟X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于2023年6月5日将牟X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23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补查重报;之后,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9月10日再次补查重报。
许仙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21年9月份至12月份,李某伙同曹某在山东省牟X处多次购买笑气(一氧化二氮),涉案价值4余万元。然而,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牟X销售笑气的金额未能查清,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决定对牟X不起诉。
在孙X故意伤害案中,故事发生在2021年6月。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刘X案发前均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李X家中。一天,被害人刘X酒后回到租处,因未带钥匙,孙X为其开门,刘X却误认为孙X插着门不让其进入,便辱骂孙X并拿马扎欲砸孙X,孙X躲开后用拳头打了刘X一拳,房东李X、赵X上前将二人拉开。刘X继续辱骂孙X,并拿水果刀欲捅孙X,被李X、赵X制止后带回自己房间。孙X见刘X拿刀,便回房间拨打110报警,后在院内等待公安机关出警。
房东李X、赵X在刘X房间内劝导刘X,后刘X提出上厕所,在院内见到孙X,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X用拳头打了孙X一拳,致使孙X脸部流血,二人厮打在一起,刘X摔倒在地,孙X坐在刘X身上对其脸部实施了殴打,后刘X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局所出鉴定报告,认定刘X额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和皮肤出血,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颅内出血严重,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摔跌形成。鉴定意见为刘X系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孙X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孙X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X不服一审判决,找到许仙凤律师委托代理此案件的上诉程序。许仙凤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搜集到了关于事发经过的详细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X酒后因琐事对孙X产生误会,对孙X实施辱骂并欲用马扎及水果刀对孙X实施伤害,孙X报警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争执过程中刘X头部着地,孙X对刘X实施了殴打,导致刘X重型颅脑损伤后死亡。虽然被害人刘X有谩骂及欲伤害孙X的行为,但均被他人制止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对孙X造成的不法侵害、强度及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许仙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X酒后无故对孙X实施滋扰,对于本案的发生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刘X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6908.7元,因被害人刘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责任的划分,上述损失应由孙X按照60%的赔偿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145.22元。刘X家属所诉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还有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建立“焊烙铁技术交流群”的QQ群,用于发布改装、出售可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卡号等信息的POS机和模块等信息,并通过淘宝店铺“陆哥的杂货铺”、“陆哥售后新群”以1500元至370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改装的POS机五十余台,以500元至1000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可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芯片模块一百余套,所得赃款被李X、贺X自肥,被告人贺X负责对外销售的发货和购买配件的收取,被告人李X负责通过网络教授改装方法。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相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卡诈骗罪。许仙凤律师作为贺X的辩护人,参与了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贺X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X、贺X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通讯群组,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些案件都在许仙凤律师的努力下,有了各自的结果。许仙凤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她就像一位法律战场上的勇士,始终坚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如今,那些记录着案件详情的卷宗被整齐地摆放在书架上,它们见证了许仙凤律师在法律道路上的一次次拼搏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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