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XX县,20XX年发生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余X是一名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户籍地在四川省泸州市。这一年X月左右,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陕西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了白xx康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案件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余X找到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为其辩护。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处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敏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还与当事人余X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王敏利律师发现,余X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并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基于这些情况,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王敏利律师积极协助余X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进行书面汇报,为余X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最终,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
王敏利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为余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让余X免于刑事追责。他始终秉持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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