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通过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未从中获利,后来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入罪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认为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其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所以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法院查明,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5000条入罪的标准。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最终认定构成犯罪。
争议点二:是否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辩护后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赵骄虎律师在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进行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其“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如果确实有业务需要,要确保用途合法,避免涉及违规违法的行为。同时,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最终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而这背后离不开赵骄虎律师的努力。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本案中,他前期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聚焦有利情节进行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积累和专业素养,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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