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某、卓某,称朱某结欠其货款,却将案涉房屋50%份额低价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出让该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等。这里存在一个法律争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前提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影响债权实现。本案中,朱某转让房屋份额的价格是否不合理,以及卓某支付的款项能否抵作房屋折价款,成为关键问题。
樊佳佳律师接受卓某委托后,首先系统梳理了卓某数年间向朱某的百余笔转账记录。从2022年3月开始,卓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累计金额远超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同时,律师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载明卓某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律师凭借这些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证明了卓某已实际支付了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原告要求卓某补偿房屋折价、支付利息等,而最终卓某无需承担这些费用,成功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
结合浙江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涉及财产转让的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以及相关的书面协议。在面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时,要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款项的支付情况。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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