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制造公司。2019年至2020年间,某科技公司与某制造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为某制造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某科技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某制造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某科技公司以某制造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制造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科兵律师针对原告诉请提出核心抗辩。公司方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核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科兵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设计服务费用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产生的,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款项。某科技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某制造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其不确定性较大,并非固定费用,且需要经过业主的考核和认可。而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是明确且固定的,不能因为增项费用的存在而替代原合同费用。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某制造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相应费用进行核减。这属于某制造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非违法变更合同。
最终法律结论:某科技公司存在履约瑕疵,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制造公司有权核减相应费用,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支付设计费。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某制造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316元,某制造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根据自身意愿核减费用、不重视合同履行中的细节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履约瑕疵应对应核减费用,增项费用需有充分依据,利息起算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签订和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要重视对对方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证据收集。对劳动者(提供设计服务方)的启示是,要确保自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履约瑕疵导致费用核减。
周科兵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判断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论证;在庭审策略上,积极提出合法合理的抗辩,说服法院采纳其观点,为委托人大幅降低付款成本,避免超额赔付。700元或许看似小事,但在法律层面,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否公平履行,周科兵律师用专业能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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