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了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公司虽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林X还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理刑事辩护案件多年的苗均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仔细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认真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敏锐地注意到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这些关键事实。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后,苗均发现本案存在重要转机。林X的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后林X回忆,苗均律师常说“用法律细节为当事人撑起保护的伞”,这次案件的结果,正是苗律师专业和理念的体现。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细致审查,为众多像林X这样的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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