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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反转,163万减损背后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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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3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711781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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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完成结算,然而,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引发了二审。
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反转,163万减损背后的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一:工程款支付情况不明

案件事实背景是建设工程涉及多方主体,时间跨度长,工程款支付情况复杂。上诉人公司认为部分款项已支付给杨X,但一审未认定。上诉人主张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部分款项实际已转给杨X,应计入已支付工程款。杨X则坚称未收到这些款项。法院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进行查明。最终,法院认定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83万元、80万元,在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到了杨X账户,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已支付给杨X。

争议焦点二: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本案中,银行转账明细是关键证据。上诉人公司提供银行明细来证明款项已支付给杨X。杨X可能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这些款项就是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将银行明细与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进行对比,确认了款项的流向,认定该证据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能够证明款项已支付给杨X。

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定金额是否合理

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已支付情况。杨X则坚持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争议焦点的认定结果后,重新核算了工程款支付情况。最终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对支付金额进行了调整。

整体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建设工程纠纷中,各方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财务凭证和支付记录,尤其是涉及多方支付和共管账户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流程和认定标准,避免后期因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完成阅卷与上诉提交。通过反复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深挖工程付款细节,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突破,为客户成功减损163万元。她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聂嘉仪律师以其专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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