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向被上诉人转账20万元并备注“借款”,然而一审法院却以“仅有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借贷合意”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该判决,决定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被上诉人则抗辩该款项为居间介绍费。此时,德阳地区刘兴方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此次二审案件。
刘兴方律师曾任职于云南某国有公司法务部,初步构建了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基础。在此次案件的证据收集阶段,凭借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他意识到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于是,他开始着手补充提交关键证据,如合伙协议、项目结算单等。这些证据在企业法务工作中是常见的合同及结算材料,他能够敏锐地判断出其在本案中的证明价值,以此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
后来刘兴方律师加入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风控专员兼法务、风控部经理兼法务,长达九年的工作深度涉足金融风控与合规管理,锤炼了敏锐的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在应对被上诉人“居间费”的抗辩时,他运用在金融风控工作中培养的风险识别能力,层层拆解被上诉人的主张。他指出被上诉人无合同、无对应项目、无结算凭证,这种情况不合常理,从而彻底瓦解了被上诉人的主张。同时,他严格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被上诉人抗辩非借款应承担举证责任,直击其证据不足的致命弱点。
在二审过程中,刘兴方律师还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与之前的转账凭证、备注信息以及合伙协议、项目结算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牢固地证实了借贷合意。通过这些关键证据体系的构建,他成功地让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且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德阳地区刘兴方律师不仅帮助委托人实现了全额回款,还让委托人零诉讼成本。刘兴方律师系绵竹市法学学会会员、绵竹市法学会专家库成员、德阳市第八届律师协会评价考核委员会委员、小微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讲师团成员,他还持有税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资格,始终秉持严谨审慎、勤勉尽责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易懂、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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