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李XX,2002年出生,大专文化。2023年4月至案发,她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在同年7月14日、20日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李XX,可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李XX是否应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主观上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对缓刑提出明确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第二,量刑是否适当?
法院查明: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罪案
王X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他在村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与宋XX在大门口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构成轻伤。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王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院查明: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实施伤害行为,因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无异议,认为王X系犯罪未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王X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王X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王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认定:法院结合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子能看出,在生活中,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处理矛盾,都要严守法律底线。销售商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质量,不能为了利益销售有毒有害物品。遇到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同时,一旦犯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都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这两个案子,一个是销售有毒食品,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法院都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销售有毒食品危害公众健康,故意杀人更是严重犯罪,但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在量刑时得到了考虑。
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500余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这两个案子中准确地为被告人提出了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两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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