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黄明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难题。他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还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这种跨界融合的背景,使他在处理与商业、财富相关的法律事务时独具优势。
在公司法务领域,黄明律师主导或参与的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合规风控及重大合同谈判,都因他对财务细节的精准把控而更具战略价值。在争议解决方面,无论是股东纠纷、合同债务还是税务争议,他都能从庞杂的账目和交易结构中抽丝剥茧,制定有效的诉讼或应诉策略。
下面通过一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来具体了解黄明律师的办案能力。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8月31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其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被告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团队围绕以下策略展开工作:
首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针对违约金的争议,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最后,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因此,诉讼策略核心在于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的,应当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的整体变更。其二,若变更后的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进而由法院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如同期LPR)。其三,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时,往往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付款方式,这就容易引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争议。黄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裁判结果并调整策略,保障了企业的现金流与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至关重要,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具备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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