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陈颖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陈颖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7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更多>
导读:某大型央企起诉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实际施工人本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劳务公司不应担责。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央企诉求,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陈颖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质证环节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的质证环节,法庭气氛紧张。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某实施,还让吴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现在,该企业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来自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5月正式执业,执业十二年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此时,陈颖律师仔细审查对方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漏洞。对方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拆分处理,试图模糊实际施工关系。陈颖律师当庭指出,虽然吴某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他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法庭上,书记员快速记录着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内容,法官认真倾听,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陈颖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他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陈颖律师逻辑清晰,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对方律师则强调合同的形式要件,试图证明劳务公司应承担责任。双方激烈交锋,陈颖律师始终保持冷静,用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回应对方观点。法官在一旁认真聆听,不时点头思考。

最终裁决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官进行了综合考量。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委托人松了一口气,也彰显了陈颖律师的专业能力。陈颖律师不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出色,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诸多成功案例。

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庭审中,陈颖律师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他指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刑罚后果。

在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他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他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某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他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他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陈颖律师作为第五届济宁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济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