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事人祁XX(女,19XX年出生)、祁X乙(女,19XX年出生)、祁XX(女,19XX年出生)、祁XX(女,19XX年出生)、祁XX(男,19XX年出生)是原告,被告是祁XX(男,1955年出生),他们都是兄弟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祁X和赵X是夫妻,生了六个子女。赵X在1999年去世,祁X在2006年去世,两人都没留遗嘱。涉案房屋在北京市XX区XX某号楼,原来是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祁X和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买了这房子,1999年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子一直由被告祁XX一家住着。
2006年XX月XX日,六个子女签了份《备忘录》,约定房子归被告祁XX,被告给其他五人每人27100元补偿款。但之后被告一直没给钱,房子也没过户。因为多次协商没用,祁XX等五人就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和李同红律师,向法院起诉,想让六人共同继承房子,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祁XX辩解说,房子是他以父亲名义申请分配的,购房款也是他交的,而且兄弟姐妹签了《备忘录》,所以房子该归他一人,他愿意按《备忘录》给其他五人每人27100元补偿款。
李同红律师接受五名原告委托后,对案子进行了全面梳理。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签了但没实际履行的《备忘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子该怎么分。
李同红律师首先确认了涉案房屋的遗产性质。这房子是祁X和单位签合同买的,登记在祁X名下,是祁X的合法财产。祁X去世后,房子就成了遗产,该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接着,李同红律师论证《备忘录》没实际履行所以没约束力。虽然2006年六人签了《备忘录》,约定房子归被告、被告给补偿款,但签了之后7年,被告一直没给钱,房子也没过户。李同红律师指出,《备忘录》约定的条件没达成,各方都没按约定做,这协议不能当遗产分割的依据,还得按法定继承来。
然后,李同红律师主张均等分割。根据《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均等。这六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没证据证明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有其他该多分少分的情况,所以应该平分。
一审判决后,被告祁XX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没实际履行,原审判决没错,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六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70元,五名原告共负担35元,被告负担35元。一审判决理由是,祁X没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六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六人虽签了《备忘录》,但都没实际履行,房子还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所以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原告请求合法。
被告祁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从2006年签《备忘录》到现在,各继承人都没实际履行约定,房子还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五名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一审确认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正确合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这个案子里,原告一开始担心房子可能归被告一人,最后能实现每人六分之一的公平分割,靠的就是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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