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不仅为公司工作,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普通人面对此案,容易陷入几个认知误区。一是认为只要签了合同约定了工资,就一定能全额拿到,忽略了降薪签字等实际情况的影响;二是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够准确,以为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就不会超过时效,却不清楚需要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三是没有意识到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周英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能否适用劳动法保护;诉讼时效是否真的超过;关联公司与合作社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是否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周英律师执业于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擅长民商刑领域。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成功让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签字降薪视为双方合意,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村民A持有该村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被告向其他村民发放劳龄股分红,但清退了自己的劳龄股,户籍股也只按30%比例发放,要求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
普通人可能认为只要持有股权证,就一定能获得相应的分红,没有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可能受村民自治规则的约束。
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该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这是解决案件的关键程序性问题。
律师在办案中,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给付分红及补齐差额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A去世后,其兄、姐、侄等六位亲属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原告提交一份《协议书》,B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
普通人容易认为只要有协议,就可以主张相应的权益,忽略了协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范围。
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性质,以及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主张安置利益。
律师在办案中,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的审理范围,强调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腾退人口确认表》等官方文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原告作为被告某品牌的销售商,向被告账户预存10万元,后发现被告公司员工挪用56,990.8元,被告书面承诺恢复账户余额但未履行,原告委托周英律师起诉要求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普通人可能认为只要钱被挪用了,就一定能轻松要回来,没有考虑到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如何在被告缺席、无直接对抗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并争取胜诉。
律师系统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计算违约金起算点及标准,并主动放弃不足部分以提高诉讼效率。
最终某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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