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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结果部分股东需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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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7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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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纠纷案件,涉及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执业,承办案件逾500件。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各股东情况。最终部分股东被直接追加,部分需另行诉讼。
以为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结果部分股东需另行诉讼!

公司法纠纷领域,当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个关键问题。此次案件中的客户是一家陷入债务执行困境的企业,面临着确定哪些股东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难题。

张远辉律师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经验。他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早前3次股权转让(前后4股东)均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他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因这些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企业申请直接追加这4个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认缴出资未届期的股东,他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形,本案这2个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追加他们属于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依据张远辉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前后4个股东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股东,告知企业需另行诉讼解决。客户对张远辉律师的专业表现赞不绝口:张律师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很透彻,给我们指明了清晰的方向。张远辉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在复杂的公司法纠纷中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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