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业第十年的李熙薇律师,就职于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广东珠海。她为人热情开朗、谨慎耐心,喜欢钻研案件,一直秉持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在2025年,某地司法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预谋以拘禁、暴力胁迫方式,向持有虚拟货币的人员索要财物。当事人刘XX受他人邀约参与该案,负责现场实施控制被害人、随车看管等行为。案发后,各被告人未能取得预期的虚拟货币,转而逼迫被害人出具数百万元债权凭证及相关自述材料,并当场劫取手机、公章等财物。被害人事后报警,刘XX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刘XX构成抢劫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当事人,详细梳理案件细节,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她从共犯地位、犯罪形态、量刑情节三个维度制定辩护策略。她结合在案证据,论证刘XX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参与事前共谋与核心策划,仅实施辅助性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指导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促成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针对公诉机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结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就债权凭证的性质、犯罪未遂的适用等问题提交专项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熙薇律师关于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对刘XX予以减轻处罚。原本量刑档期在十年以上,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风险。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李X曾于2024年两次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文书已送达生效。2025年,李X先后两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分别携带酒类、服饰类物品被查获,经核定,两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X的行为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节。庭审中,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当事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未采纳李熙薇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陈XX自202X年X月起租赁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足浴店。期间,陈XX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及避孕套,容留两名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经查,202X年X月X日、X月X日先后发生两笔交易,每笔交易金额人民币200元,陈XX各抽取提成60元,合计违法所得120元。202X年X月X日,公安机关对该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相关物品,将陈XX及其他在场人员带回调查。检察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李熙薇律师接受珠海市某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针对案件特点,她制定“认罪协商+情节辩护”策略。她确认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基础;重点围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展开辩护:指出当事人仅提供场所,未实施主动招揽、组织行为,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最终判决:被告人陈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X年X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先行羁押时间依法折抵);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适用意见未予采纳。
在校大学生李X(化名)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前李X曾两次因走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随身携带1个境外品牌头盔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X家属委托李熙薇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经分析,本案虽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存在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其一,涉案偷逃税额刚达入罪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二,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当事人系在校就读学生,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针对上述情节,李熙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主张展开论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兼顾法律惩戒效果与教育挽救功能。
检察机关采纳李熙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李X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李熙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她不仅是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珠海市妇联旗下芙莲妇女儿童权益中心公益律师,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广东省律协涉外律师第二期培训班法律文书写作一等奖等。她就像一位守护正义的使者,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当事人的权益不断努力着。那些被她成功辩护的案件卷宗,整齐地摆放在书架上,见证着她的专业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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