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工伤劳动争议案。审判长询问“原告主张的用工主体责任依据何在”时,上诉人某市政集团公司律师强调杨X未证明劳动关系。坐在被上诉人席的律师黄宇杰不慌不忙,从卷宗中拿出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起案件中,杨X于2023年11月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项目工地任抹灰工,11月28日作业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十级伤残。杨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请求,杨X遂起诉。
黄宇杰律师202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主要处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案件。接案后,黄宇杰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他以“用工主体责任”为核心策略,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公司未复议或诉讼。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还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在工资标准争议上,某市政集团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或肇庆市平均工资计发,黄宇杰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杨X入职5天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应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反驳了对方“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的主张。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护理费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主张600元获法院支持;交通费1980元虽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公司应承担。
最终,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配合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驳回公司上诉。
之后,在另一起工伤案件中,黄宇杰同样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依据援引。他仔细研究工伤认定材料,为劳动者梳理证据链条,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展现出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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